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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個「或者」兩個!?
關於2013年8月25日的「謀殺、結夥強盜、殺人未遂」,被害人算一個「或者」算兩個?答案是:(1)謀殺與殺人未遂的被害人「算一個」,(2)結夥搶劫的被害人「算兩個」。第一項,因為當天我一個人在場,所以算一個。第二項,因為是「母子兩人的財物」所以「算兩個」,如果沒有「算兩個」,那麼以後「強盜犯都可以說:物品不是店員或保安人員的,所有權人不在場、業主不在場、股東不在場,所以「物品擁有者不算犯罪被害人!」,如果是這個邏輯,那麼我們母子「現在逃命流浪中」,2014年6月20日,當天還是警察有參一腳的「變相強盜殺人」,那麼我們母子的東西「被強盜、遺失、損毀」,我們母子「不算犯罪被害人!?」。當然「台灣奇蹟」包括「台灣司法奇蹟
」,「什麼鬼話從台灣
司法人員口中說出來,好像都不意外!」就像2014年9月23日,的那個檢察官說「門是匪徒的,所以他們以拆!」,各位租屋的人,租屋要小心!「因為門是房東的!房東可以拆!台灣司法認可這件事!所以”床是房東的!”所以房東可以帶人上床睡你的妻女
!?台灣的司法也認同這樣的邏輯!2014年9月23日,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光碟請公布,並請官方給的說法!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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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面對司法黑金要迫害你!不用跟他們客氣!
屈服會不得好死!司法是他們的!他們隨時隨地可以為所欲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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